打羽毛球接球时形成队友受伤,补偿职责谁来承当?近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健康权纠纷案,判定一名因打球而受伤的当事人自行承当危害结果,依法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均是羽毛球爱好者,两人互不相识。2022年5月,原告、被告与两个案外人在体育馆暂时组队进行羽毛球2对2竞赛。原被告分到一组,原告坐落网前,被告坐落后场。竞赛过程中,被告接球时,球拍打中原告脸部,导致原告鼻子受伤。医治后,原告诉至宝安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并要求被告向其口头抱歉。
宝安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关于此项运动的风险和会形成的危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与羽毛球活动,将本身置于潜在风险之中,应确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被告对原告受伤的危害结果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时,才需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
事发其时,被告在接打对方来球时挥拍击中了原告面部,形成了原告双侧鼻骨骨折。从原告伤情已达鼻骨骨折的程度可知,原告受伤确系被告大力挥拍击打行为所造成的,被告辩称系原告成心撞向被告球拍导致受伤,有违常理,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用。但被告并非成心用球拍击打原告面部,其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能动作,其也不存在显着违背竞赛规则的景象,故法院确定被告并不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无需承当相应的职责,依法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一审判定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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