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集体第2、3名的运动员(上场率到达50%,制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
(二)在奥运会、世锦赛和国际杯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前8名的运动员(包含并排第3、第5名)。
1.在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赛中,取得集体前3名队中除颁发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率到达50%,制胜占上场次数的60%者,以下同);
2.在奥运会、世锦赛和国际杯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第9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集体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5.在10个以上国家参与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中,取得集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和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7.在全国竞赛中,取得集体甲级队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取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的运动员;
9.在一个年度的正式竞赛中,打败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健将中的3名选手的运动员。
1.在10个以上国家参与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
2.凡全国甲级队前3名除颁发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8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竞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第6名至16名的运动员。
3.在国际青年锦标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第3至第8名(并排第5名)的运动员;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各体系竞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集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5.在全国青少年竞赛中,取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2至第4名,乙组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1.凡在全国青少年竞赛中,取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5至8名,乙组各单项第3至6名的运动员;
2.在全国业余体校竞赛中,取得甲组各单项第2至6名,乙组前2名的运动员;
3.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竞赛以及各各 自治区、直辖市体系举行的竞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集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青少年竞赛中,取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集体冠军的主力队员,少年竞赛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1.在一般市辖区或地、县举行的正式竞赛中,取得各单项第6名,集体第2名的主力队员;
2.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或相当于省辖市的少年竞赛中取得各单项前8名,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凡契合下成果规范之一者,能请求颁发少年级运动员称谓。
1.代表地、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与省、区、市以上举行种少年竞赛的运动员;
3.在不少于16名少年运动员参与的正式竞赛中,取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