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一事引发热议。据报道,吴某某与同事在上海一家羽毛球馆打球,扣杀落地时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当即前往医院看病,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赔偿男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后,社会各界对“‘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者’”“羽毛球馆怎么能有猫”等争议不断。7月24日,闵行区法院再审宣判,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依法确认由体育用品公司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万余元,肖某某赔偿4.8万余元。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从法理角度解析再审判决背后的意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吴某某受伤原因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某饲养。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根据民法典中有关法律法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饲养的动物遗弃、逃逸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饲养人担责。
“以上法律规定都在强调,饲养人不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只有饲养人才有控制这一危险源的能力。面对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对‘饲养’的界定更应谨慎。”金可可说,目前对于“饲养”和“投喂”并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但是能从法理上进行解释分析:
首先,饲养动物有着非常明显的利益属性,饲养行为本身能为饲养人带来精神上的宽慰与愉悦,甚至是经济利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公平原则,饲养人应当排他享有这一利益,同时表现出独享的意愿,例如,他人要接触动物需经饲养人同意。
其次,饲养人在行为上应当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比如在自家园子内搭建狗窝或猫窝,驯服动物听自己的指令,对动物出逃采取预防措施等。
“综上所述,在公园、羽毛球馆等公共场所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既没有表现出独享动物利益的意愿,也没有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不应将投喂者归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金可可说。
如果判定投喂者肖某某不是饲养人,那么因为流浪猫导致的损害,又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金可可表示,作为投喂者的肖某某不构成饲养人,只是说明不适用民法典中不以过错为前提的特殊侵权责任,但肖某某作为该羽毛球馆的教练,在体育场馆喂养流浪猫,并且将不可控制的动物带到场馆内,这一行为违背常理。作为一个普通理性人必须要知道,体育场馆内出现此类不可控制的动物容易引发运动伤害。
“而肖某某还是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流浪猫,为运动环境引入危险源,导致吴某某受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金可可说,这就提示警醒我们,投喂动物需要遵守人类交往的基本规则,对动物的关爱,不能危害他人,不能给别人带来超越限度的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金可可说,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有人持续在小区投喂流浪猫,造成猫群聚集,给周边居民生活造成超出容忍限度的噪声等不便,投喂者也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同理,在幼儿园和医院等场所,也应避免因投喂行为而引来不受控制的动物,致人损害。
金可可表示,除了肖某某个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还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场馆经营者,也是肖某某的管理方,应当及时制止肖某某的不当行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在猫蹿入球场后,也应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驱离。而体育用品公司监督管理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肖某某和体育用品公司都有不当行为。正是由于公司和肖某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原告吴某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在此案中,显然公司的管理失职责任更大,承担的赔偿要更多。”金可可说。
记者注意到,从一审到再审,从投喂者被判赔24万余元到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还在于此次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3月27日,闵行区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金可可说,本案再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和常情等多重维度,体察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组织专家团队对此案进行详细研讨论证,明晰“投喂”与“饲养”、法律责任界定等多个争议焦点,最终基本采纳专家意见,认定饲养关系的构成要件为“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肖某某不构成饲养人;肖某某和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对网传“吴某某并未踩到猫”的说法也作出回应。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尽管羽毛球馆没办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吴某某在事发后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能力,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踩到猫受伤。
根据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法院认定“吴某某因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还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各类因素,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文娱体验。投喂流浪动物也应避免自己的爱心行为超越合理限度,对他人造成损害。只有在爱心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社会才能更加温暖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