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拥护中国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第六条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成人员一般聘期为四年,由体育总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任职管理规定的,由体育总局予以解聘。组成人员因辞职、岗位变动、解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能。
第九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员会议,研究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全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十条体育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解聘。
体育仲裁委员会能够准确的通过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需要,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但仲裁地仍为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第十三条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并配备仲裁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仲裁员聘期一般为四年。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做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
(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国外体育仲裁机构和国外体育组织的沟通交流,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