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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击伤对方我该赔吗?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26 10:39:00作者: 华体会导航 |

  2020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时,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伤,事后他将对方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昨天(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并依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作出了判决。

  这是原告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这名穿粉红色上衣的是原告宋先生,黑色上衣的是被告周先生。事发时间是2020年4月28日上午9点,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周先生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

  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看病。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专业的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于是,宋先生将被告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余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岩:最后导致宋(先生)眼睛受伤这一下,这个被告用了一个巨大的力量,有一个瞬间的扣杀,他的这个瞬间发力导致了宋(先生)最后的眼睛受伤,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方表示,自己眼睛受伤是由被告造成的,因此,应由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 周先生:我并不是诚心,我没有故意来打您,球过去是您没接到球,是因为他那个眼睛有视差的问题导致了这件事情发生,谁也不愿意说让谁受伤。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着原告是否构成自甘冒险,以及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方表示,他与被告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从2015年开始,两人就经常参加自发的羽毛球比赛。但是,原告方认为,他们的比赛并非体育竞技比赛,而是娱乐活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岩:因为大家在一种和平、轻松、放松的方式中,我们俗称叫“和平球”,你来我往的,大家适当进行轻微的活动。而这一个视频在前段,大家都注意到了,他的节奏是非常缓慢,但是就是在这个9点29分0秒开始,被告的这个节奏突然发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这么一个用力地挥拍,就导致了这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说我们大家都认为被告是存在一定的过失。

  被告 周先生:如果是真是因为我而发生,我们俩有接触而发生的这件事,我可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件事是我正常的回球,羽毛球没有规定在哪个区域可以去发力,可以去使劲,可以去杀球,我们每天到这来都是晨练,并且都是自愿来参加的。

  原告方宋先生认为,对方在明清楚自己是一个老人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很大的力气击打羽毛球,没有履行他的注意义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丽萍:被告明知原告这一边站的是老人,而且原告本身就是一个老人。在明知原告年龄大,反应较慢的情况下,还选择向原告的方向击球,大致的方向是冲着原告来的,并且使用巨大的力气击球,并未履行他应该有的注意义务,使得羽毛球击中了原告的右眼,致使后面的一个严重的情况。

  对此,被告方表示,恰恰因为原告宋先生是一位老人,更应该清楚参加羽毛球运动的危险性。

  被告 周先生:他在74岁的情况下,长时间持续打了将近50分钟的羽毛球,他的精力和体力允不允许他持续打这么长时间的球,在明清楚自己70岁高龄的情况下,视力有问题,来参加这项运动,是他对他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我们这个群体的不负责任,我觉得他应该是存在重大过失的。

  在法庭上,宋先生提到,自己的眼睛曾经受过伤,也是因为打羽毛球造成的。经过手术治疗,视力已经慢慢恢复得不错了。对此,被告方周先生认为,原告的旧伤也是导致他此次受伤的原因之一。被告方强调民法典慢慢的开始实施,应当适用其中“自甘风险”条款。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告方周先生提出,原告宋先生在明清楚自己的视力问题、年龄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他的行为是构成“自甘风险”的。

  被告 周先生:宋(先生)参加羽毛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被答辩人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余羽毛球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在运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但其自愿参加,自愿地选择参加羽毛球运动,意味着其是有接受该风险,并自愿承担羽毛球运动潜在伤害风险的必然。处于漠视的形式,表示“自甘风险”,故不得对直接对本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岩:即便分析这个“自甘风险”条款来看,他的前期一定得是参与方无过错和重大过失。我这个结论就是即便我们适用于《民法典》,那么法庭也应该综合考量于被告的过错。如果被告有过错了,那就应该排除适用“自甘风险”的条款。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被告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先生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郭天天:被告是一个业余的羽毛球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他对这个羽毛球的落球点,并没有一个精准的把控的能力,而且他采用的这个杀球的动作,也是羽毛球运动的一个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另外结合双方当事人庭上陈述的,被告在事发之后也曾陪同原告到医院看病,并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这个情况,纵观整个事件,能判断出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这样一个情形。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原被告双方参与的是和平、轻松的娱乐活动,并非体育竞技比赛,法院不予认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郭天天: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尤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做出判断,即会被击中,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且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大折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郭天天: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原告和被告结伴打球五年之久,他对于被告的能力水平应该知道,而且他在庭审中也自述曾经因为打羽毛球受过伤,做过手术,接受过治疗,那他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对于此项运动的风险、危险性应该更加清楚,更了解,有一定的认知和预判,在此情况下他还愿意参加这项运动,那他的行动应该认定为自甘冒险的一个行为。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构成“自甘风险”、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是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郭天天: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那么,“自甘风险”适用哪些情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那么,什么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侵权责任编召集人 张新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就是说这样的文体活动的参与比通常的行为,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一些伤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危险程度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比如说拳击、散打,这是比较高的风险,还有那些足球、篮球,它的风险也高一些,但是像羽毛球、乒乓球其实风险不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这是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一些追求刺激的,甚至不合法的活动,均不能用“自甘风险”进行豁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人去搞一些非常刺激的一些娱乐项目,比如说高空速降,比如说去冲浪,他没有资质还组织,这样的人不适用这一条的豁免。你在线下约架、比武,现在武林风比武,一旦造成这种损害的,不一定适用这个条款。因为有的比武,它并非是文体活动。在很多程度上是一个斗狠,或者是以生死对搏的这种,是一个典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这个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用这条进行豁免。

  另外,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侵权责任编召集人 张新宝: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情况,这一条是过去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修改过来的,过去的适用是比较宽泛的,用来和稀泥的情况也比较多,只要是说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抹不平案件的时候,法官就根据真实的情况判处被告要分担一定的损害后果,他不说你有责任,但是让你得掏点钱补偿人家一下,这一次侵权责任编的编纂,重点对这一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一个核心就是这个条文由过去的一个裁判规则,法官说了算,变成了一个指引性的规则,就是法官说了不算,要必须指引其它的条文中,说到了规定了一个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话,那适用那些规定分担损害后果的条文,如果说它不能够指向某一个条文的话,当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就不能够被适用。

  法学专家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同时强调了参与者自身对风险要进行评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侵权责任编召集人 张新宝:一个正常的人,一个理性的人,你要去参与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那么你就要去评估说你的身体够不够,绝大多数情况下你会去规避得了风险。假如说出现了这样的损害,你该不会是可以承受。假如说不是这样的话, 那么你就可能选择的时候,你就要三思而行了,你最好就不要参加,这样对对方来说肯定给了他更多的行为自由,让他能够在文体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去使得比赛更精彩,使得运动的水平更提高,不需要顾及一点点的处理不当,而导致一个很大的损害赔偿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