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第十二届全运会现代五项预赛公平、公正、顺顺利利地进行,特制订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现代五项预赛竞赛规则补充细则,并对赛风赛纪有关事项做说明。
如果总分相同或无法决定谁先冲过终点线,则在五个项目中获得第1名多的运动员为胜者。
如果仍旧没办法区分先后,根据2011年10月25日颁布的《现代五项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全运会预赛积分排名中靠前的为优胜者。
团体赛成绩原则上由3名运动员决赛成绩总分确定。如果运动员的预赛成绩比决赛高,则按照预赛成绩计算。冠军或名次靠前的队始终是得分最高的队。3名队员进入决赛的参赛队排名比2名队员进入决赛的参赛队靠前,2名队员进入决赛的参赛队排名比1名队员进入决赛的参赛队靠前,无队员进入决赛的参赛队排名最后。
参加接力赛的最后一名运动员在跑射联项比赛中第一个冲过终点的队为冠军队。如果第一个冲过终点线的队总分比名次靠后的队少,则必须为其加分,以使他们分数相同。
如果总分相同或无法决定谁先冲过终点线,则在五个项目中获得第1名多的运动队为优胜队。
如果仍旧没办法区分先后,根据2011年10月25日颁布的《现代五项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全运会预赛积分排名中靠前的队为优胜队。
如果总分相同,在混合团体接力赛中单项总分(男子接力与女子接力单项分数之和)排列第1名多者为优胜队。
如果仍旧没办法区分先后,在混合团体接力赛中跑射联项总分(男子接力与女子接力跑射联项分数之和)高者为优胜队。
如果仍旧没办法区分先后,在混合团体接力赛中游泳总分(男子接力与女子接力游泳分数之和)高者为优胜队。
在积分排名中,如果两个或更多运动员取得了相同的积分,在最近的全国锦标赛决赛中名次靠前的运动员排在前面;如果积分依旧相同,则在预赛中名次靠前的运动员排在前面。
如果积分依旧相同(相关运动员没有参加上届的全国锦标赛),则参加本年度积分比赛(含国家队参加的国际比赛)场次多的运动员排在前面。
如果积分依旧相同,则参加最近一次积分比赛(含国家队参加的国际比赛)上成绩较好的运动员排在前面。
在积分排名中,如果两个或更多运动队取得了相同的积分,在全运会预赛积分周期内,最近的全国锦标赛决赛中名次靠前的运动队排在前面。
如果积分依旧相同(相关运动队没有参加该次全国锦标赛),则参加本年度内有全国积分比赛场次多的运动队排在前面。
如果积分依旧相同,则参加最近一次全国积分比赛上成绩较好的运动队排在前面。
未进个人赛决赛的运动员将根据其在各小组预赛中的名次和成绩进行排序,并获得相应的名次。排名具体方法示例如下(以预赛分三组为例):
三组中的前12名进决赛,各组中的第13名运动员根据各自的四项总分进行排序,分数高者为第37名,其余两个运动员根据分数高低分列38、39名;各组的第14名根据分数分列40、41、42名,依次类推进行后面的排名。
对于获得决赛资格(即预赛三个小组排名前12名),但最终因伤放弃决赛或没有马术骑乘能力无法参加决赛(五项赛)的运动员,其获得第37名排名的优先权。
如果预赛同一个组有2名及2名以上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但最终都因伤放弃决赛或没有马术骑乘能力无法参加决赛(五项赛),他们获得第37名、第38名及后续排名的优先权。
如果预赛多个组有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但最终都因伤放弃决赛或没有马术骑乘能力无法参加决赛(五项赛),他们获得第37名、第38名、第39名及后续排名的优先权。具体排名顺序则根据上述未进决赛运动员排名原则的精神,先比较其预赛小组名次,预赛小组名次靠前者排名靠前;若小组名次相同的,则比较其预赛成绩(四项总分),成绩高者排名靠前。
第一次:给予让剑一方(运动员或队)黄牌警告,取消该次交锋成绩并重新比赛;
第二次:给予让剑一方(运动员或队)红牌(40分)处罚,取消该次交锋成绩并重新比赛;
(二)在击剑整场比赛中,每支运动队只享有两次申诉机会,且需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申诉程序。申诉证明材料由提出申诉的运动队提供。考虑到预赛承办单位的实际条件,录像为仲裁的参考材料之一,但不是唯一材料或仲裁依据。如申诉成功,该次申诉不计入申诉限制次数。
(三)比赛结束后,执场裁判立即填写得分表并签字。运动队代表或运动员本人必须检查成绩是不是正确并签字确认。一经确认签字,不接受口头抗议。
(四)比赛过程中,如出现刺中对手护手盘后裁判器亮灯的情况,裁判员如能确认最近一次交锋中,裁判器亮灯是由于刺中护手盘引起的,则应取消交锋结果,重新比赛;如果裁判员确认最近一次交锋中,裁判器亮灯不是由于刺中护手盘引起的(如刺中手等其他有效部位),即使在重新试剑过程中刺护手盘亮灯,也不应取消交锋结果,而应按照裁判器信号作出正常判罚。
(一)在比赛期间,热身区仅提供给参赛运动员使用,否则给予警告处分,该警告处罚带入该运动员本次比赛的最近一场游泳比赛。
(二)在游泳比赛中,运动员所穿着的泳衣需符合规则规定。如在比赛时检查出运动员穿着未经允许的泳衣或者穿着方式不符合规则(穿着一件以上的泳衣等),将受到处罚。
(一)马术比赛中,第一轮出场的是前两项成绩和的第18-1名;第二轮前两项成绩和的第36-19名。
(二)如果运动员在上马前发现马匹跛或者上马后发现马匹在承受运动员重量后跛,那么该运动员所在队的领队或者主教练应立即通知总裁判长,由总裁判长和兽医在技术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检测验证,确定是不是需要换马。如需换马则按照换马程序进行。如准备活动开始以后发现马匹跛,将不能再换马,且总裁判长和兽医在技术代表的监督下经磋商有权决定是不是允许该运动员上场参加马术比赛。
(三)在比赛过程中,如出现马匹明显失控等情况,当运动员或教练员示意要求中止比赛时,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马术裁判长在征得技术代表的同意下应立马停止比赛。场内裁判采取提示等安全方式帮助运动员控制马匹,中止比赛。
拒跳:马在应该跳过的障碍面前止步不前,不管马是否撞翻或移动障碍均属拒跳。
拒跳与逃避的主要区别:马在障碍前有停顿后止步不前或避开障碍或后退为拒跳;马在障碍前无停顿,直接避开障碍为逃避。
另,根据规则,6次拒跳(不含逃避)将导致中止比赛;每道障碍前两次拒跳或两次逃避或一次拒跳一次逃避,均必须跳跃下一道障碍;6次拒跳(不含逃避),下一轮骑乘该马匹的运动员能申请换马。
(五)两次拒跳或两次逃避或一次拒跳一次逃避后,再次企图跳跃该道障碍,障碍前意识到并未跳跃该障碍,按照修正比赛路线分;如跳过障碍或拒跳扣200分,如果跳跃该道障碍或拒跳时打杆,20分不加罚;
(六)在3人3马和2人2马的接力赛中,前一名运动员骑马(人马一起)进接力区后(马鼻子过接力区),下一名运动员才能出场参赛。如果运动员在进接力区前落马,即使人、马分别进接力区,也需重新上马后,骑行进入接力区,下一名运动员才能出发。如下一名运动员未等前一名运动员骑行进入接力区,就进入场地,需在裁判摇铃提示下重新再回到接力区等待出发,此过程不停表。
(七)如果运动员在接力区内落马,马跑,响铃停止比赛,停表。当助理裁判帮助将马拉回后,参赛队受罚(落马)。马回到接力区,运动员重新上马后,裁判长摇铃,继续比赛。如果马跑出了赛场或无法拉回,比赛停止,全队被处罚(落马并中止比赛)。
(八)3人1马或2人1马的接力赛中,非该轮次比赛的运动员应停留在接力区中,如其离开接力区协助比赛队友(如接力区外牵回马匹等行为)均视为非法协助。比赛期间如出现落马后马匹逃跑或马匹失控,也应由该轮次比赛运动员本人或由场地裁判协助牵回马匹或控制马匹,其他运动员不得离开接力区协助抓马,但可进行口头指导。
(九)落马:运动员与未摔倒的马匹分离,即运动员接触地面或者有必要借助某种形式的支撑或外界帮助重回马鞍,皆视为落马。
(十)与参赛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练习场地。运动员可以在1名助手的协助下调整练习障碍物的高度,但不能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高度。当运动员在跳越障碍时,任何人都不能握住或移动该障碍的任何部分。
(十一)马术比赛热身活动时,跳跃次数按照马匹实际完成跳跃障碍的次数计算,逃避、拒跳或拒跳打杆都不计算在跳跃次数之内。
(十二)马术比赛中,如运动员在完成复合障碍(AB障碍或ABC障碍)过程中被中止比赛,则该道障碍无论是不是已有过处罚,均不属于未跳跃障碍,即该道障碍不再处罚100分罚分(3人3马罚分则为50分)。应被处罚的未跳跃障碍从该道障碍后的其他障碍计算。
(十三)3人1马或2人1马的接力赛中,运动员应按顺序出场比赛。如第一名运动员在完成最后一道障碍后落马,马匹进入接力区,第二名运动员直接上马出发,则视为出发犯规(处罚40分)。此时,马术裁判长应摇铃停止比赛(不停表),待第一名运动员重新上马后,从落马点通过终点线,进入接力区完成正常接力。
(十四)比赛期间出现缰绳断裂情况,马术裁判长应根据场地裁判长的情况报告,出于安全考虑可中止比赛。
(十五)如出现运动员或马匹受伤、马匹缰绳断裂、马匹失控等影响安全的情况,运动员可步行离开比赛场地,不应为此受到100分罚分的处罚。
(一)跑射联项中,运动员跑错靶位应及时纠正,如没有干扰到其他运动员正常比赛且未触摸别人,不受处罚;如触摸到别人或者干扰到别的运动员正常比赛(例如:挤撞、阻挡别的运动员正常进入射击靶位等),将直接给予失权的处罚。
(二)跑射联项热身期间,如运动员觉得自身的激光靶有故障,可以向裁判提出,经查验确有问题后,可以更换靶子或者靶位。
如热身期间或之前,射击靶、灯出现大面积故障,组委会有权决定跑射联项分为两轮或三轮举行。
(三)跑射联项比赛中,在枪靶配对准备活动期间和热身活动期间(其中热身活动为热身结束前3分钟,即教练员退出指导区提示前),如果运动员发现比赛出现机械故障(例如损坏或激光发射器硬件故障等),可使用经检查合格的备用枪或在不影响正常比赛的前提下,由裁判员为运动员重新验枪。重新验枪期间,运动员损失的准备时间或热身时间不予弥补。
(四)跑射联项比赛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运动员击发一枪后,如激光靶灯显示击中一发以上,将被判定为击中一发。在裁判长的安排下,运动员将被更换至备用靶,并在剩余时间内完成剩余靶数,换靶时间将从总时间中扣除(备用靶不够时,裁判长将根据其他运动员射击完成情况,安排该运动员在临近的靶位上继续比赛,但是该运动员在接下来的射击轮次中,需先回到自己原有的射击位,再由裁判长进行安排)。
(六)运动员在跑步或者进入射击位置的过程中应该在自己合理的行进路线上跑步。在运动员被套圈过程中,如果该运动员在被套圈前出现任何不正常举动的苗头(刻意减速、S型跑、频频回头等),路点裁判员有权立即终止该运动员的比赛,并且立即清理出赛道。
超越对手时,应注意保持合理距离,不得与被超越运动员发生肢体接触,也不得影响被超越运动员的正常行进,否则按照规则进行失权处罚。
(七)因跑射联项3组5发(70秒)射击和3圈1000米越野跑改为4组5发(50秒)射击和4圈800米越野跑,跑射联项比赛的最大让步出发时间由原来的2分30秒改为2分钟。
(九)国内比赛激光靶和靶灯提示时间尚未由70秒改为50秒。因而,地线秒时,应提示该靶位运动员。
六、对《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队”的范围及违规处罚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利益关系队”的范围:两次计分运动员所涉及的队与对应的省市队;放弃两次计分后,涉及的队与运动员回原单位后所代表的省市队;合作培养运动员所涉及的两个省市队(俗称的母、子队)。
(二)在游泳、跑射联项等单项比赛中,如发生严重的赛风赛纪问题,如:故意阻挡等,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罚:
(3)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将终身禁赛。在一个全运会周期第二次发生时直接给予终身禁赛。
(2)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将终身禁赛。在一个全运会周期所带运动员第二次发生时直接给予终身禁赛。
(3)在一个全运会周期中一支运动队在同一个项目上发生两次此类赛风赛纪事件,给予该队该项目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
如违规运动员给对手造成严重影响,并使利益相关运动员(队)获益,将降低利益相关运动队获益运动员(队)的当场名次直至取消名次。降低幅度由赛风赛纪监察小组等机构视详细情况确定。
所谓“让剑”就是以使对手得分为目的的比赛行为。表现为不积极比赛、有意让对方刺中自己、主动刺地板、有意不刺中对方的有效部位、主动退出端线、关于“阻挡”的描述:
所谓“阻挡”就是为使自己或者利益相关的运动员(队)取得好成绩,而在跑步过程中故意改变行进路线或放慢速度,以身体阻挡对手,迫使其减速或绕道的行为。表现为突然斜插到对手前方造成身体接触;呈“S”形行进以阻挡对手超越;在窄道或弯道处,有意降低跑速以阻碍对手正常超越等。